设备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买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回货款请求获支持

买卖交易中,卖方最关注的是货款,买方最关注的是产品。如果买方采购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应该怎么办,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买方可以直接要求卖方退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吗?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吗?本文将以一则实际发生的案例为基础,简要分析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买方如何解除买卖合同?

案情介绍:

X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XXXX建筑工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公司根据该设备买卖合同向机械公司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20万元,并于2009年4月22日取得购买的设备。建筑公司取得设备后,于2009年4月23日与上海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建筑公司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将设备转卖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支付了部分货款人民币80万元,建筑公司于2009年4月25日将设备交付给工程公司。然而,交货后,设备即出现质量问题,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设备故障频发,半年时间左右,建筑公司和机械公司先后共至工程公司处维修20次,但设备仍无法正常使用。

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令建筑公司返还工程公司设备款8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建筑公司根据判决将款项支付给了工程公司。

建筑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要求机械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120万元,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4万元。

原、被告观点:

建筑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4月从被告处购得一台大型施工设备,并于同年4月销售给第三方工程公司。然而,设备交货后,却一直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经被告提供多达20次的维修后,设备仍然无法正常使用,从而导致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而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工程公司设备款80万元,赔偿损失共计4万元。原告已于2010年11月将前述款项支付给了工程公司。被告生产的设备不符合要求,导致原告客户工程公司在使用中发生问题,与原告解除了买卖合同,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4月13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万元。

机械公司辩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设备为合格产品,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取得设备当场填写了设备试运行报告,试运行结果为良好,表明被告交付的设备验收合格。不仅如此,向工程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是被告提供的,被告在维修中产生了大量配件款和差旅费,原告不能再向被告追偿损失。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和工程公司之间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本案所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障频发,虽经20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在此情形下,合同目的落空,致使原告和第三人工程公司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原告被判令退款及赔偿损失即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原告因此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于法有据。设备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备价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因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4月13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2、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万元。3、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分为两种:一种为争议发生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种为争议发生钱,双方于合同签订时即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而解除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了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出现了《合同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出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即属于法定解除情形。虽然《设备买卖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买方建筑公司可以解除设备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机械公司退回货款。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机械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就属于存在违约行为,不仅如此,机械公司对设备维修多达20次,设备却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并导致建筑公司向第三方销售的设备被退回,显然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建筑公司在被工程公司退回设备后,可以与机械公司解除设备买卖合同,要求设备公司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该等情形一般限于严重违约,并且,拟解除合同一方想要充分举证证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存在的,非常困难。因此,律师提醒,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可在签订合同时,即事先对解除条件进行较为详细和完备的约定。本案中,建筑公司除了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事先约定解除条件外,如果建筑公司购买设备时就拟将设备转卖给第三方的,还可以在与机械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自建筑公司购买设备的第三方或该设备的最终用户方,因设备质量问题向建筑公司索赔的(包括但不限于退回设备、索要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等),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机械公司追偿,以转嫁风险。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本文系作者原创文章,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编辑。

相关信息

联系我们

137 6153 1135

法律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5858115@qq.com

客户服务时段:
周一至周五,8:00 - 18:00
法定节假日,9:00 - 17:00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