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延期交货,买方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买卖交易中,卖方最关注的是货款,买方最关注的是产品。如果交货期限已至,卖方却未迟迟不交付产品,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买方可以直接向第三方采购产品,并要求卖方赔偿其另行采购的差价损失吗?如果买方采购的产品并非自用而是用于转售给第三方,因卖方未及时交货而导致买方向其客户也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赔偿其客户的费用可要求卖方补偿吗?本文将以一则实际发生的案例为基础,简要分析在卖方延迟交付产品的情况下,买方如何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案情介绍:

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XX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签订了《羽绒服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贸易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预付款,服饰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1万件符合双方约定式样、要求的羽绒服交付至贸易公司指定的检品公司,经检品公司验收合格后,贸易公司根据验收合格的数量和双方约定的单价标准,将尾款一次性支付给服饰公司。羽绒服单价为160元/件。

2012年8月20日交货期届满,但是服饰公司却未将羽绒服交付至检品公司。贸易公司催告服饰公司交付羽绒服,并告知贸易公司需将羽绒服出口至日本,已和日本国内一家企业签订了《货物进出口合同》,如果服饰公司迟迟不能交付羽绒服,贸易公司可能会因此需赔偿该日本企业高额费用。然而,虽经多次沟通,服饰公司仍未迟迟不交付羽绒服,贸易公司对该日本企业的交货期也已届满,因服饰公司未交货而导致其也无法向日本企业交货,因此赔偿了该日本企业违约金高达人民币64万元。

2012年10月25日,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羽绒服买卖合同》,要求服饰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预防货款人民币32万元,要求服饰公司支付违约金32万元,并赔偿其损失32万元。

原、被告观点:

贸易公司诉称: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的《羽绒服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羽绒服交付给原告,但是,截止起诉日,即2012年10月25日被告仍未将羽绒服交付给原告。《羽绒服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延迟交付超过30日的,原告可解除该买卖合同,被告除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外,还需按照买卖合同总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被告还需补足。因此,被告理应将原告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2万返还给原告,并按照合同总金额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人民币32万元。同时,原告向被告购买的羽绒服是用于转售给第三方的,因被告未按期交货,导致原告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支付了高达64万元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将高出违约金的损失补足给原告,即人民币32万元。

服饰公司辩称:被告之所以未按照《羽绒服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将羽绒服交付给原告,是因为原告迟付了预付款,原告有违约行为在先。同时,被告不同意解除《羽绒服买卖合同》,要求继续履行,被告无需返还原告已付货款,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系原告违约行为导致,不是因被告行为导致,并且金额远超过被告的预期,被告无需承担。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羽绒服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买卖双方应受该合同的约束。既然合同明确规定,服饰公司延期交货超过30日的,贸易公司可解除《羽绒服买卖合同》,而服饰公司延期交货已超过30日,贸易公司解除《羽绒服买卖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理应获得支持。同时,《羽绒服买卖合同》对于因服饰公司导致合同解除情况下,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已作出明确约定,服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补足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差额。贸易公司向服饰公司购买羽绒服多达1万件,显然是用于转售第三方而非自用,服饰公司对此应有所预见。贸易公司因服饰公司未按期交付羽绒服的违约行为导致未能按期向第三方公司交付羽绒服,并因此实际赔偿了第三方损失人民币64万元,损失实际发生了,服饰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因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签订了《羽绒服买卖合同》。2、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2万元。3、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及损失共计人民币64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分为两种:一种为争议发生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种为争议发生前,双方于合同签订时即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而解除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了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出现了《合同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出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即属于约定解除情形。《羽绒服买卖合同》规定的很清楚明确,服饰公司延迟交付超过30日的,贸易公司即可解除该买卖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后,服饰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在服饰公司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时,贸易公司即可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服饰公司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果本案中,《羽绒服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哪些情况下,贸易公司可以解除该买卖合同的,贸易公司拟解除该买卖合同,就会困难很多。

也就是说,法定解除比约定解除难以实现。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该等情形一般限于严重违约,并且,拟解除合同一方想要充分举证证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存在的,非常困难。因此,律师提醒,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可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对解除条件进行较为详细和完备的约定。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可以更为便利、妥善的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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