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实际签订地、盖章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由哪一处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一方提供格式合同时,通常合同中会事先写明合同签订地,而实际的合同签订地、盖章地和合同中事先写明的合同签订地可能是不一致的,该等情况下,如果约定对合同签订、履行等有争议时,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的话,是应该向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法院还是应该向实际合同签订地、盖章地法院起诉呢?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公司于2017年9月于上海市长宁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写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杨浦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因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发生任何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后因被告某集团公司未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向杨浦区法院提起了股权纠纷诉讼。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被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予以了驳回。后,被告又提起了上诉,诉称上海杨浦区并非股权转让协议实际签订地点,实际签约地点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故请求撤销杨浦区法院原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中注明了签订地为上海杨浦,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在何处,只要合同签订地约定明确,应按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确定管辖。因此,法院认定,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律师提醒,实务操作中,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很多时候并不关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也不关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实际签订地、盖章地是否一致。甚至,当事各方也不会关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管辖法院,以及约定的管辖法院位于何地等事项。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管辖法院挂钩的话,有关约定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其实还是很大的。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双方都位于上海,是在杨浦区还是长宁区诉讼,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便利度影响并不大,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不同的城市,尤其是当事人之间距离较远时,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便利度影响就会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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