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站虚列合作伙伴,构成虚假宣传,从而被行政处罚,处以罚款

公司网站上所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功能、服务标准、合作伙伴等必须与事实百分百相符,有任何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的,将会被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从而会被行政处罚,会被处以高额罚款。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务咨询服务,于2016年注册,有自己的公司网站。当事人在公司网站的“关于XX”页面发布有“合作伙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内容。但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并不是合作伙伴。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利用公司网站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律师分析

实务中,企业对自己的商品、服务做扩大性的或吹嘘式的宣传很常见,无论是在产品说明书、宣传手册上,还是在公司的网站上、微信公众号上,企业发布有关产品介绍、公司介绍、产品或服务信息等文章时,发布的内容严格来讲,很少百分百与事实相符。而该等情况下,其实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

而一旦被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就会给予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不会必然给予企业罚款,即便给予企业罚款,也只是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2017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如果企业有新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无论经营者该行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也无论经营者该行为是否进行了及时的改正,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直接给予高额罚款,起步价二十万,情节严重,处罚金额高达二百万元,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不仅如此,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将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地方进行公示。企业不仅将面临罚款损失,商誉、信用等方面也会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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