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违反反垄断法被处罚

经营者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会构成价格垄断,违反《反垄断法》等的相关规定,会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即便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价格垄断协议,但是,只要经营者实质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即构成价格垄断。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的总经销商,在分销汽车过程中,相关营销部门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

2014年起相关车系上市后,当事人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xxx市场营销部发布《关于xxx上海区域价格通知》,对xxx终端零售价做出约定,并限定最高优惠上限,要求上海地区各店按公告价格严格执行。yyy市场营销事业部向上海区域经销商发布《yyy终端市场竞争动态》等文件,对导价、基本毛利、建议促销现金折让成本等作出固定,并要求经销商如发现实际终端销售价格与预期不一致的,应及时和区域营销中心沟通,区域营销中心将对相关经销商进行约谈,了解实际情况,并进行相应调整。zzz营销事业部上海营销中心向经销商下发全某某车型等价格指导文件,对建议零售价、建议网络报价折让、建议展厅折让、建议折让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对经销商发现实际终端销售价格与预期不一致的,要求其及时和区域营销中心沟通,区域营销中心将对相关经销商进行约谈,了解实际情况,并进行相应调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使当事人实质上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

同时,当事人聘请第三方市场调研公司,对xxx、yyy、zzz等车系上海门店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暗访,形成分析报告、到店调研检查报告等文件,特别关注门店的电话报价、店内报价、优惠幅度。yyy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转发第三方调研结果给下属的区域经理,要求区域经理务必和经销商明确报价区间。区域经理按指示转发暗访调研情况,提出电话报价及展厅报价的折让上限,要求超额经销商须调整到位,否则将回收车源;每周公示暗访报告,约谈违规经销商,暂停2周热销车型配额供给。zzz区域销售经理会不定期从第三方网站了解上海各经销商对外销售的价格,形成《zzz价格信息监控日报》,对互联网报价违规情况进行统计。2014年4月15日、22日,xxx市场营销部向上海地区经销商发布《违规处罚通告》,分别对上海某某违反上海地区价格政策进行通报批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要求内部整改。2014年8月4日,某某市场营销事业部就上海某某成交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情况“罚款”人民币2万元,从销售奖金额度中予以扣除。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实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

当事人上年一度(2015年)相关销售额5,043,901,492.97元。

处罚结果

上海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上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2015年)相关销售额5,043,901,492.97元百分之四的罚款,金额201,756,059.72元(人民币贰亿零壹佰柒拾伍万陆仟零伍拾玖元柒角贰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律师分析

上海市物价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剥夺了经销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相应价格调整的权利,造成最终消费者要支付比在有效市场竞争条件下更高的价格,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而鉴于当事人年度销售额较大,因此,虽然仅处以销售额4%的罚款,也高达2亿多元。

实务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意识到不能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不能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因此,经营者在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年度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等时,会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有关限定价格的条款。但是,实际履行年度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时,经营者会通过各种方法,来达到固定、限定价格的目的。价格垄断与经营者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地位无关,只要经营者实施了固定、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行为,即违反《反垄断法》,将会被处以罚款。因此,经营者应慎重制定并执行销售策略。

经营者可以规定商品的建议零售价等,但该建议零售价得确实只是“建议,如果名义上为“建议”,实质上却变成“固定”的价格或最低价格,则会构成价格垄断,违反《反垄断法》,从而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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