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司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等个人不应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于2014年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经法院裁定,依法查封了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电视机23台、点歌电脑19套、功放23台、音响46个、空调22台、茶几23个、沙发19个。同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由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因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10月17日,当事人王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连同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权以23万转让他人,致使法院无法执行。2015年6月10日,法院将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同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王某某抓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将法院查封的财物擅自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分析

为了有效制止债务人恶意逃避清偿债务,刑法为此特别设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因此,为了避免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任何个人,应不要擅自处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国家近几年出台不少措施,债权人应积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期尽可能地回收债权,债务人应避免采取不当措施,以防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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