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解雇获法院支持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被驳回

员工严重失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应该怎么办?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呢?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且是重大损失呢?重大损失如何界定呢?本文将以一则本律师实际代理过的案件为基础,分析公司拟以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做出解雇处分的关键点,即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公司以此为由解雇员工,才不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从而面临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呢?

案情介绍:

孙某于2001年2月起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某日本企业设立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工作岗位为购买/物流课课长,月薪20,000元。2008年12月末,公司以孙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孙某退回给外服公司。同日,外服公司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对孙某作出了解雇处分。

孙某不服外服公司解雇处分决定,将该日资企业和外服公司同时作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0,000元,替代通知期工资(代通金)20,000元,并要求日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仲裁裁决,原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孙某诉称:原告认为,原告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日资企业以此为由终止用工关系将其退回给外服,外服公司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拉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法院判令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0,000元,代通金20,000元,并要求日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资企业辩称:原告担任购买/物流课课长,有义务履行其领导职责,不仅应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责,而且负责制定并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其下属员工完成购买/物流课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负责。原告主管部门负责的加工贸易账册申报、核销等保管工作存在严重过错,原告作为主管对购买/物流课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也未予以纠正、改善,显然严重失职,并且导致被告补缴了正常情况下本不应补缴的税款,给被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显然有权将其退回给外服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和代通金。

被告外服辩称:根据外服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如果被用工单位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退回的,外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裁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综合有效证据,能否认定原告孙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给用工单位日资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鉴于日资企业将原告退回外服公司的理由获得支持,故外服公司基于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中,有二个关键问题:一是,孙某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二是,日资企业是否因孙某失职行为遭受了重大损害。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是一个难点,是本案最最关键所在。要想证明孙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公司至少需证明两个关键事实的存在:一是,孙某的工作职责范畴,即出现问题的事情是孙某负责范畴内的;二是,孙某未尽职履行其工作职责,工作出现了严重失职。本案中,律师提供了《通关管理作业指导书》、《仓库管理作业指导书》、《产品生产作业指导书》等规章制度,有效的证明了孙某的工作职责。并且结合提供的《装箱单》、《出货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孙某未尽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日资企业是否因孙某失职行为遭受了重大损害,公司除了需要证明遭受了损失外,还需证明遭受了重大损害。关于损失部分,公司提交了补缴税款的发票,证明公司补缴了本不应缴纳的税款,遭受了损失,金额达人民币4万多元。关于重大损害,公司提交了《就业规则》,证明根据公司的规定,只要员工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即属于严重损害。《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重大损害”进行界定。实务中,如果公司企业制定了有效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具体界定了“重大损害”标准的,除非显然与常理不符,一般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认可。如果公司并未制定相关规定,对重大损害进行界定的,则由仲裁员或法官自由裁量。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该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的工作:

本案中,律师作为日资企业的代理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证据准备工作。庭审中,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就有两大箱之多,以至于案件在普通程序6个月的基础上又延长了3个月。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作为日资企业的代理人,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该案中,律师多次拜访委托企业,和委托企业相关员工沟通、会谈,帮助企业发现、收集和分析证据材料。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被退回解雇的孙某具备严重失职行为。律师和委托人多次沟通、会谈,通过调查和会谈,清楚了关键的几个问题:即孙某工作职责范围是什么,有无相关规定规范;报关业务正确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企业报关问题出现在哪里,为什么导致补缴了本不应缴纳的税款等。

本案中,律师持续不断和委托人沟通,帮助委托人发现证据材料,分析证据材料。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材料来证明的,一个案件能否胜诉,关键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证明其主张。本案关键的证据之一《装箱单》,就是在律师的努力下被收集的。起初,委托企业并未将《装箱单》提供给律师,律师除了和委托人的领导开会沟通案情,还和委托人熟悉物流报关业务的人员开会、交流,在和业务人员沟通、交流过程中,律师发现义务人提到的《装箱单》可能与报关业务有关,于是就要求企业将《装箱单》提供给律师,以便律师分析是否能够证明日资企业的主张。

实务中,诸多企业面临员工严重失职问题。可是,企业因为未制定公布有关工作职责的规定文件,就无法证明员工的职责范畴,在无法确定员工工作职责范畴的情况下,自然也就非常难以证明该员工严重失职。

本案中的日资企业具备非常完善的规章制度。既有《通关管理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了孙某的工作职责,工作了报关业务流程,又有《产品作业生产指导书》证明产品总量和良品数量的差别所载,更有《就业规则》明确界定,什么情况下构成公司遭受重大损害。

不得不提的是,本案日资企业是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因此,在日常服务中,律师帮助该企业制作、审查、修改了完备的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文件。并对该等文件的公布进行了指导,使企业的规章制度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用来约束员工。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不仅在应发生法律纠纷,法律问题时,求助于律师,以降低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企业更应该在法律问题发生就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最大程度上避免、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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